2005年6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缓刑听证制宽待未成年犯
杨巧萍

  “他虽然学习成绩不怎么样,但平时在学校表现一直都很好,这一次是被人误导才犯的罪,所以希望法官能给他一次机会。”这是近日,宁海法院举行的缓刑听证会上一位中学教师的发言。
    在这起抢劫案件中,7名被告人中有6名是未成年人,其中4名还是在校学生,最小的年仅14岁。宁海法院在审理该案时,考虑到这6名被告人身份特殊且系首犯,可以适用缓刑。对此,该院专门邀请检察院、公安局、关工委的有关人员,以及6名被告人所在社区人员等人召开了一次特别的听证会。会上,承办法官先介绍了基本案情,并阐明适用缓刑的条件、执行方式后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,分析其犯罪原因,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人再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,了解社区、学校、家庭是否有相应的帮教条件等。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决定。
    “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”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,在以往司法实践中,法官往往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。为增强审判的透明度,体现司法的人性化,今年1月份,宁海法院对拟适用缓刑案件实行听证制度。该制度规定,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,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。这一制度,既增强了审判透明度,又有利当地组织、群众加大对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监督力度。